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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6-5-31] 共阅[2084]次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经贸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我市能源利用效率和企业经济效益,保护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br>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的用能单位,为国家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本市指定的重点用能单位。<br> 能源消费量的核算单位是法人企业,为了便于能源统计核算,也可以是法人委托的企业。<br> 第三条:国家及市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国家经贸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br> 第四条: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定期向国家经贸委报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其能源利用状况。<br> 第五条: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统计局,于每年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br> 第六条: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对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其内容详见《主要耗能设备效率统计表》)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委托具有监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监测标准进行节能监测。<br> 第七条: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的规定,定期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进行检查。<br> 第八条: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统计局定期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br> 第九条: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培训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和能源统计人员。<br> 第十条:国家及市重点用能单位应于每年的1月15日之前,向所属的总公司(局、办、集团)、区、县节能主管部门报送《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表》、《主要耗能设备效率统计表》,报送国家明令淘汰的耗能设备的状况和改造计划以及节能计划。<br> 各总公司(局、办、集团)和区县节能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25日之前报送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节能管理部门。<br> 中央在京的重点用能单位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能源管理部门直接报送。<br> 第十一条:国家及市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聘任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节能、知识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资格,并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备案。<br> 第十二条:国家及市重点用能单位违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所聘任的能源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改正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对其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br> 第十三条: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报、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由北京市统计局处罚。<br>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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